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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快四年了,原先做仓管,今年11月11日把我调去做操作工了,今天发工资,老板说前11天按月薪算,后面的按日子算。前11天忙,还有加班,老板以按月薪算为理由不付给我。而且工作快四年了,没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赔偿?

劳动纠纷
2019-12-20 08:22:4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实际中,由于劳动者在单位上班多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等到劳动者离职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加上补偿社保的话,就是很大一笔数目,因此,就有单位会以员工离职后社保不归他们管,而拒绝补缴社保。这当然是违规的,劳动者们千万要认清这一点,但对其有纠纷,可以及时去申请劳动仲裁等劳动部门介入的方式解决,要都没法解决的,建议就是及时向法院起诉,因为涉及的数额较大,还建议有需要的可以找个律师进行处理。
  •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计算如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1、您和超市之间应当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您可以工资收条、签到名单等来证明。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法新增了处罚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作了详细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工伤赔偿:实际工资,但是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当事人发生工伤,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得到医疗、补偿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可以索赔的,可以联系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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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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