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承诺,公积金贷款。
合同约定首付款40万,7日内付给卖家,(已付40万)。剩余60万约定公积金贷款,卖家无偿协助,未约定下款时间及过户时间。
现因买家个人信用原因14年年底有一笔信用卡逾期,导至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卖家要求商贷,一年后转公积金,但买家以一年后商贷转公积金的费用18000元为由,拒绝商贷,买房想延迟过户,延迟过户属不属于违约?
-
合同如何约定贷款事宜?办理贷款时间?
-
需要按照相关协议处理。
追问:今天收到一份关于催促履行合同义务 暨逾期未履行即解除合同的通知函,这上面说接函后15天以现金方式支付余款,若15天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则自行处理房屋并扣10万元违约金。 这上面没有律师签字,没有公章,是正规律师函吗?存在法律效力吗?(原合同上有注明配合我们公积金贷款,并没有写具体时间。)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