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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权房子的户口问题,我在1999年通过房管所交易了一间使用权房子而下家从2005年至2017年没付房租和清扫费,我因为申请经适房,需要房管所出证明所以我代下家付清了12年的房租和清扫费,请问我还可以对此房子的使用权提出争议吗?这12年的房租和清扫费到那去申请讨回?另外我户口在里面他可以叫公安局派出所强迁吗?而1999年房管所做的假的四联单现在可以推翻吗?

房产纠纷
2019-03-08 22:56:2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这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您这些费用
  • 房子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不存在使用权限。但如果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限已经届满的,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 首先我们应该有个概念,土地是国有的,我们只具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建房屋的这块地是不属于我们的,现在的房子一般都是70年产权,您在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就可以看到自己的房子产权的截止日期。产权过了怎么办?《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至迟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期了如果房子还在的话,房子依旧是你的,只是要补交土地税。房产产权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子所有权本身。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为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和交易使用权。住宅的使用权限是70年,从该地取得日算起。购房者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房子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 假的四联单可以推翻。
    追问:谢谢您;我是否可以联系您
    解答:可以
  • 房屋没有过户吗?应当对方承担!
    追问:使用权已经在1999年转入他的户名了,但是当时是我们的房管所操作的,而我原来的分配单位没有参加改户分配,这是否意味着我现在可以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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