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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玉林市**村按照本户人口分配第三产业用地,我家爷爷、奶奶、妈妈与我及两个姐姐合六人,分得一块宅基地。在1996年-2000年爷爷、奶奶相继去世,2001年在村里登记土地产使用证的时候,妈妈口头征得两个姐姐的同意,她们自愿放弃土地使用权,之后我和妈妈两人为该土地证户主。2007年我的父母与姐姐通过家庭协商,同意妈妈把她的份额,即该土地使用证的50%使用权赠与我,2008年我和爸爸妈妈到玉林司法局办理了赠与公证手续,之后把该土地户主改为我一人。2009年我父亲给与我5万元,我自己出资15万元在该土地建房。现房屋建成后,因为家庭其它矛盾,姐姐对之前的放弃承诺反悔,要求补偿她们的土地使用权份额。请问现在她们的要求是否合法?过若干年后再提出是否合法?我的父亲在法律上对房产有什么权益?

继承
2010-04-10 20: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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