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05年7月毕业进入某公司,和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从自身发展考虑,我于6月30日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现在一直在上班,但是公司一直不同意辞职。 三、公司所有技术人员因故离开本公司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承担某项重点工作,改造任务或科研项目任务未结束的 ,乙方不得申请离开本公司),经公司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六、违反本守则三,四,五条规定中任意一项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本公司进行经济赔偿,赔偿额不低于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总收入与总费用支出之和的三倍;若违反第四条第1,2,3,4项之一者,本公司有权再要求其进行赔偿,赔偿的数额为技术使用方的全部收入与甲方的利益损失之和。 以上是我与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其中两个条款。 请问律师:1,合同中的"违反第三条"应怎么理解?无论我是否提前30日书面申请,只要公司不同意我就不能辞职?否则陪钱?这样的条款下还有什么辞职权吗?我该怎么办啊? 2,第六条中的赔偿金额...我工资才1061块,两年的合同工作一年了,这样算下来可能干10年也不一定能还上(我也不能不吃不喝啊!),这样的条款有效吗?打起官司来会怎么样?

劳动纠纷
2006-07-19 19:13: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