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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是,我是公司一职工。在项目期间,项目经理由于特殊原因请假2个星期,把工作交于我,由于工作量过大,我向公司申请辞职。 公司第一天同意我的辞职申请并签署了离职协议。而第2天再来公司时却又扣留我的失业证,社保等说我未提前30日申请辞职,算我违反合同约定。要赔偿违约金,并且在合同中并没有详细指明违约金具体数额。只提到“按国家有关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附:我签署的合同是有固定期限,但至今未满的)我现在不明白就是:双方既然已经同意并签署了离职协议,这算不算真正解除了合同。

劳动纠纷
2004-08-14 07: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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