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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今年6月份的时候雇佣一个外国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她的就业证于8月4日到期,这期间想着办理新的工作许可证,但是因为上家单位未及时办理注销,导致新的工作许可证一直不能办理,8月份的时候因为个人原因回国一段时间,现在办理旅游签证回来了,准备重新申请工作证的办理,我想问,这个期间我们是否有触犯什么法律问题,接下来该如何做可以将损失降到最低呢?

公司企业
2018-05-25 21: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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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没有获得工作签证或商务签证之前,可先继续旅游。
    追问:谢谢您,主要是在6月份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个部分怎么办呢?
    解答:干活了就发工资。没干活就中止合同不发工资。
    追问:我想问的是,6月份签的合同,8月4日就业证到期,9月份回来准备重新办理,这个空档期因为她在国外所以未办理新的工作证,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个空档期是否属于雇佣未持有工作证的外国人?是否会对公司和本人有影响?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就是关于上班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您能满意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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