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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必须干满12小时才能拿到120元钱,但是未注明工作8小时的工资。约定每天早八点到晚八点,两班倒,但是未注明夜班工资;周末,节假日均无休息时间,也没有调休,节假日未注明三倍工资。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我的权利?还有,当时签合同时,法人代表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我如果要维权,是否要按未签劳动合同起诉,是否应该拿到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纠纷
2017-01-11 23: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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