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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现公司的劳动合同到2008年,但我已于2006年2月10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并获得了老板的批准,但现在1个月的通知期已经到了,现在公司以找不到合适的人来接手我的工作而拒绝和我办理离职手续,并说我当时和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内写明:员工离职要顺利交接完成手上工作才能离开,否则需赔偿公司损失。请问我这种情况,我是要等公司找到人交接工作才能离开呢,还是现在就能离开了,如果现在没人来交接就离开,我还需要赔偿公司损失吗? 谢谢

劳动纠纷
2006-03-16 05: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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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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