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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日到单位工作,2016年9月30日无故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没任何文字说明,9月份工资未结,未签正式劳动合同,没给上保险。本人想要9月份工资,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和7月的保险补偿金是否合理。

合同纠纷
2016-10-16 14:59:12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你好,因为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也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 朋友,你好!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在用工之日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一个月的工资(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申请劳动仲裁,
  • 申请劳动仲裁
  • 申请劳动仲裁
  • 要求合理。
  • 你好,你以前交过保险吗?没签过正式劳动合合同,但是签过其他书面的合同没?具体事宜建议与律师约谈!!!
  • 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上班第二个月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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