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了半年(试用)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0日-2015年6月20日)每月工资3500元,每三个月以现金形式发放。该工资已发放,此合同已结束。
后我又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三年(2015年6月20 日—2018年6月20日)月薪10000元,加千分之五十的业绩提成,每个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合同签订后,我工作了40天。(2015年8月1日晚我被撞车祸,交警认定书:对方负全责)。自从我出车祸后,一直住院不能上班。因为我才上了40天班,公司也没有发工资。公司给我出具了(一直没有上班)的误工证明,对方对我的误工期没有异议,对误工费有异议,说是要工资表、银行流水等等,我一直是现金发放、没有这些。请问:如起诉我的以上劳动合同、与误工证明等能得到法院的误工赔偿支持吗?
按3500元、还是按10000元,或者是13500的平均数赔偿。有的说是按三年的平均工资赔偿,有的说按最高法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赔偿?
到底是按什么赔偿?请能给与解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