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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7月5日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年),与2014年4月1日离职(本人个人原因申请离职),2015年8月打印社保记录,发现原单位在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未给缴纳社保,是否可要求原单位补缴或者补偿,补偿按照什么依据。(当时签订劳动合同薪资为3500)

经济相关
2015-09-02 16:21:26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补交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您好,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
    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
    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
    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
    理。如需法律帮助,可致电来询。
  • 你好,可以要求补缴。
    追问:原单位沟通是否可以不补缴,按照保险基数赔偿,但是请问赔偿标准是什么?
  • 您好,可以要求补缴
  • 您好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可以要求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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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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