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合同上没有写明试用期多久。另,合同上约定每月18日发放上月工资。本人自2015年12月28日入职公司上班,却在2016年3月11日公司才发放12月和1月份工资,且1月份工资只发了一部分不发足。如今,本人以在试用期为由申请3天后离职,老板不同意还要求我辞职需提前30天。可是公司拖欠工资不发,跟老板索要无果,不想继续做下去了,我可否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不需老板同意直接与其解除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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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纠纷,应该先和单位协商处理,在协商处理的过程中注意搜集好相关证据,比如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明工资水平的证据,如果单位有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录音等证据搜集工作,然后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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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说没买社保要求立刻走人并支付全部工资,如果不给可到劳动局投诉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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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