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工作12年,04年自费报名上的夜大,06年毕业,07年单位给我报销了5000元左右的学费,当时签订了一个培训协议,合同期是10年,我今年辞职了,还有3年未服务,厂里要求我付违约金,我自己的合同原件找不到了,看厂里的合同上违约条款是:1返还培训费用2剩余未服务月份乘以剩余未服务月份工资总额的20%违约金。请问这个合同合理么?因为第二条按我的理解是36个月*月薪2000*36月*20%,应该50多万,厂里现在想给我按月薪2000*36个月*20%算1.4万赔偿,我是应该赔偿合计2万左右的钱还是应该认定合同无效不赔偿呢?另外培训前后职位无变化麻烦律师百忙之中抽空解释一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