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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年前我口头和主管说过我要晚回来3天,但是他忘了,然后在初8的时候我们还关于工作的事情发过短信,结果初9就短信告诉我说无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按旷工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公司的员工手册上有一条却是是这样的,但是我不是无故失踪和旷工,而且初八的短信内容很正常,我也认为他是知道我要晚回去的,并且我过年期间有了点病,现在手里有医院开具的病假条。 请问这种状况是否算开除,我能够要到赔偿? 谢谢!

劳动纠纷
2013-02-25 11: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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