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前不久我们几位被单位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根据厂里规定写了辞职信。当其他同事领取经济补偿金和月工资离开后,我被单位负责人告知:不能支付2个月约7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因为你写了辞职信;如要需仲裁文书拿来。不过单位给我的书面终止合同文件上仅写着“2012年7月31日因合同到期,经单位研究决定终止其劳动合同”;失业证明书上写着“非本人意愿”。
我想请问您:单位这种方式合理合法吗?我应该怎么办?持单位给我的书面文件去仲裁,胜诉率有多少?如需请律师帮助,这律师费要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