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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10月进入中山三乡某*厂工作,本厂实行的是白班、夜班两班倒,不管是白班还是夜班,每天加班时间都在3小时以上,但每月的工资只有1200-1300元(生活费还要另扣除300元左右),而且自进厂之日起,用人单位没有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 本人于2009年7月6日以用人单位没有为本人参加社会保险提出辞职并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6月份的工资及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仲裁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没有得到支持。本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庭审时经济补偿金的支持仍没有得到支持。 本人6月份上夜班,7月1日是倒班休息日,7月3日去办《企业机读档案资料》,7月4日是星期六,7月5日是星期日,故7月6日才去邮局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在法庭上用人单位承认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但以本人旷工了几天为由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得到审判员的支持,而且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表》、《员工入职登记表》都是假的,本人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卡,用人单位拒不提供。 本人现在好困惑,特向贵网站寻求帮助。 本人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上诉?上诉书该怎么写?

其它综合
2009-12-01 21:15:3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