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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福建某公司的北京的技术工程师,工作地点在北京,劳动合同是与福建一家咨询公司签署的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现劳动派遣单位通知我,由于我工作的单位要撤销北京技术工程师的岗位,因此派遣单位发给我《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要求终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与派遣单位签订的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同时给予四个月平均工资赔偿。并要求我签署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协议书,我不同意其中的部分条款,尚未签字。我的问题是:1.未签字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具有什么效力?2.派遣单位告知我28天后劳动合同终止,合法吗?3.要求终止合同我认为是属于甲方违约,因为劳动合同是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工作单位岗位撤销也不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为倒闭、破产等因素,而且其他地区的该岗位还都存在,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三),也未与我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而是直接终止合同,这样的做法是否应该属于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4.我认为应该给我两倍的赔偿,我的想法合理吗?4.如果我想就劳动合同及赔偿事宜申请劳动仲裁,请问可以在北京申请劳动仲裁吗?谢谢!

劳动纠纷
2012-04-05 13: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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