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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年9月份起到某公司工作,离3年劳动合同期满期限还有6个月。2012年2月份部门领导电话要求我自动辞职,并安排她的熟人应聘到公司,欲替代我的职位,被我拒绝。随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又出面和我沟通,提出在职位和薪酬不变的情况要求我同意调整负责的业务区域,还是被我拒绝。现公司以“相关工作事项无法与公司达成共识、且未能完成工作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职责”为由,单方面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限期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公司以安排岗位调动我据不接受为由否认他们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不愿意给予双倍赔偿;请问,最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以公司发出的终止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吗?我应该先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先办理离职手续?我最多可以要求公司哪些赔偿?如果我现在正好有要去医院进行住院手术的话,我是否可以病假为由要求单位暂缓终止关系?单位是否可以因为已经发出了终止通知而拒绝我的病假要求?

劳动纠纷
2012-03-23 19: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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