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年9月份起到某公司工作,离3年劳动合同期满期限还有6个月。2012年2月份部门领导电话要求我自动辞职,并安排她的熟人应聘到公司,欲替代我的职位,被我拒绝。随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又出面和我沟通,提出在职位和薪酬不变的情况要求我同意调整负责的业务区域,还是被我拒绝。现公司以“相关工作事项无法与公司达成共识、且未能完成工作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职责”为由,单方面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限期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公司以安排岗位调动我据不接受为由否认他们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不愿意给予双倍赔偿;请问,最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以公司发出的终止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吗?我应该先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先办理离职手续?我最多可以要求公司哪些赔偿?如果我现在正好有要去医院进行住院手术的话,我是否可以病假为由要求单位暂缓终止关系?单位是否可以因为已经发出了终止通知而拒绝我的病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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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违法解除赔偿,如果公司不同意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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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可得到4个月的平均工资。公司先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你后以非工伤病假为由很难得到支持。如果是工伤那么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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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情况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建议搜集好证据,向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营业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
2、可要求公司赔偿2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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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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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办理离职手续,之后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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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