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彼此间的争议,这主要有四个途径。
(1)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取其他方式解决。
(2)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企业工会,可找到他们来解决纠纷。
(3)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它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