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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 本人是在一家私人广告公司工作,公司规模较小,刚进公司有两个员工,后来前面一个员工离职后,就我一个人工作,近期有人来面试,但是有一个在试用期就被老板拒绝了,现在招了一个实习生工作。现在已工作3个月左右,自2010年12月19日至今,因公司工作压力较大,自觉工作能力不足,以及自身身体不好原因于2012年3月13日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老板说需要在她找到接手我工作的人并且能够稳定为由不同意我提出来的按照合同上说的提前四十天提出书面辞职,到四十天后正式离职。 故我最近两天没有去上班,希望找到可以离职的原因。经过在社会保障网和医疗保险电话查询,在试用期过后,于2012年2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起未给我缴纳相应的保险,我想咨询下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立即与单位解除合约,或者单位是否可以给我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但是在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里面有一条写到:如果我违法服务期约定的,需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我和老板交涉中,她提出如果我离职需要负责任的。我想咨询下,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解决,非常感谢。

合同纠纷
2012-03-16 2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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