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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系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在入职时,每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此公司属于一家加拿大外资企业,今年年初,公司在没有事前知会员工的情况下,突然卖给了一家台湾企业,公司的相关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并且经过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新公司仍然未和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已经有三个多月的时间了),公司一直在拖延这个签订新合约的时间;并且利用这段时间继续让员工给原来的公司做外包的服务。 问: 现在这种由于公司性质发生重大改变的时候,员工是否要同样履行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例? 员工能否给公司书面申明,立即离职? 2. 另原公司规定,在本公司工作满两年者可以休假15天;现要提前离职(合同期为三年,已快满两年), 但是之前个人已经休完了合同规定的今年的全部假期15天,离职时公司要求财务上要扣除年平均假期(此项要求在合同上没有写明),即15天 × (6工作月/12工作月)=7.5天,员工离职时最终要向公司返回7.5天的工资。 问: 在合同没有注明如何分配年假的情况下,此种倒扣已经休完的假期是否合理? 公司这种做法违反相关的劳动法规定吗? 员工能否不返回这部分薪资。

劳动纠纷
2008-05-20 09: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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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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