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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预售合同中的物业公司 与交房时的物业公司不同,开发商的解释是已经贴出公告,公告是贴在售楼处,并未以书信形式告知业主。(因为是期房,业主不会经常去,贴在售楼处,根本没有见到过所谓的公告);请问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吗?如果造成交房延迟是否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还是说开发商有权更换物业?

房产纠纷
2012-03-08 16: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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