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预售合同中的物业公司 与交房时的物业公司不同,开发商的解释是已经贴出公告,公告是贴在售楼处,并未以书信形式告知业主。(因为是期房,业主不会经常去,贴在售楼处,根本没有见到过所谓的公告);请问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吗?如果造成交房延迟是否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还是说开发商有权更换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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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情况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是否违约,要看预售合同中的具体规定
2、更换物业的,不需要逐家逐户通知,按照要求在小区公共部位张贴一定的日期即可
3、物业公司的退出和更改,必须要得到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4、如有需要,可以直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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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预售合同中的约定房产商是不是违约,建议带着资料预约律师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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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约定处理。一方违约,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详细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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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根据购房合同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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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