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朋友向你们大家咨询点事情:
我在仁和春天按揭买了一套房子,合同上写是2009年1月25日交房的。合同里约定如开发商违约,开发商应按已付款(我本人首付已付十万)的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前天售楼部却打电话来说,房监所确权的面积比原来的合同上的面积大了2.5平米多些,要我现在交钱,说不交的话银行按揭就办不下来。(在09年1月份我就配合开发商在银行把需要我办理的事情全部办过了。这几天银行打电话来说正在准备开始办理我的按揭手续) 现在开发商说合同里说的违约是因为不按时交房构成的,可交房的条件是我买的房子办理的按揭贷款下来,他们才交房。现在才银行才开始办理按揭手续,就是说他们没有违约。反而说是因为我向银行的按揭贷款没有及时下来,责任在我了。我给银行电话,银行说从去年开始到现在才开始办理按揭,是因为开发商有很多手续不齐,所以办不下来。
我想问律师朋友,有交房必须按揭手续办理下来才行,这么一说吗?
按揭手续办理是谁应该负责呢?开发商?还是买房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