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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3年8月买的房子,当时开发商说是国有产权,我便买了,预付30%,并且签了预售合同。当11月拿钥匙的时候,告知产权没有办下来。于是业主意见很大。当时开发商便与业主签了个补充协议(即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规定04年6月前办不下来产权将按照一定比例赔赏业主。 等今年10月份可以办产权了,开发商贴了个通知,说: 依据2003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依此来取消相关赔赏,请问,开发商这样属于违约吗?

房产纠纷
2005-10-12 19: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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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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