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的公司人员要精简,就把大量的员工进行天南地北的岗位调动,对我们进行变相裁员,请问我们可以不接受吗?不接受后的减除劳动合同我们能不能得到赔偿,有多少呢?
合同原文:
公司为甲方
我们是乙方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自2010年7月1日止,期限为3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销售经理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长沙。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
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乙方的原岗位需撤销、合并、缩减人员的;
②乙方患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事假等原因离开原岗位连续十个工作日以上,原岗位需安排其他人员接替的;
③乙方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
④甲方工作需要的
合同就是这样,对我们好像不利的样子,请专家讲解一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