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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的公司人员要精简,就把大量的员工进行天南地北的岗位调动,对我们进行变相裁员,请问我们可以不接受吗?不接受后的减除劳动合同我们能不能得到赔偿,有多少呢? 合同原文: 公司为甲方 我们是乙方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自2010年7月1日止,期限为3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销售经理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长沙。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 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乙方的原岗位需撤销、合并、缩减人员的; ②乙方患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事假等原因离开原岗位连续十个工作日以上,原岗位需安排其他人员接替的; ③乙方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 ④甲方工作需要的 合同就是这样,对我们好像不利的样子,请专家讲解一下,谢谢。

劳动纠纷
2012-01-02 17:15: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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