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圳一软件外包公司工作。2010年1月,进公司时,有培训,在公司里面进行(公司新成立,只是一间小房间),签了培训协议,培训期3个月,每个月补贴3k(共9k),必须服务3年(2013年4月到期),若不满3年,则按每个月500赔偿给公司(共3*12*500=1.8w),也就是双倍价钱赔偿。
3个月后(2010年4月),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老板当时说签3年,我当时也没看清楚,现在工作了1年半,发现合同上面写的合同期是2年,2012年4月到期。
请问
(1)培训协议的赔偿条款有效吗?
(2)签劳动合同的日期比签培训协议晚,而且劳动合同比培训协议早1年结束,这样合法吗?
(3)如果到了2012年4月,我是不是与该公司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培训协议还约束本人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