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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买房,因为不能贷款,因此,以儿媳名义贷款买房,现在,房产证已能够办理了,是儿媳名字。公公担心将来有意外,想变更成自己的名字,但通过买卖或赠予方式,费用过高。所以想暂时不变更姓名,只让儿媳写一份协议或证明之类的材料,证明房子的首付、各种费用、每月的还贷都是公公花的。 请问,这样的证明材料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有书写时注意什么,且题目可以写成“证明材料”吗? 谢谢!!

房产纠纷
2011-08-22 13: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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