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2006年07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05月辞职的。但公司拖欠我2006年07月至07年12月20%的工资,2008年01月至2009年05月的全额工资,我于2009年10月28日向劳动局申请仲裁,在庭审中,公司承认了拖欠我上述的工资,但仲裁裁决以一年仲裁时效为界,只支持本人2008年05月至2009年05月的全额工资,2008年05月之前的过了仲裁时效而不支持。

劳动纠纷
2011-04-28 09:45:23
* 遭遇法律难题?点击 快速获取解决方案
咨询
律师解答共有2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劳动报酬纠纷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劳动纠纷问题
劳动报酬纠纷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