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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 09年10月26号我在一个新的商场拿了一间商铺,并且租出去了,由于商场是在试营业中给我们新的业主可以享受一个月的免租权,再此的09年11月7号我和我的承租人签定了租房合同,时间为一年制(09年11月7到10年11月7号)并收取押金2000元。在这期间承租人做了半年不到要求退租并且还要我把押金退还,这样是合理的吗?应该退吗?在4月的时候商场由于要改造给我们业主两个补偿方式:一是两年内不涨房租,二是享受半年的免租权,我的承租人说改造是在她半年的合同期内要求我补偿她三个月的时间,我想问:她违约在先还要问我要三个月的补偿这样是否合理?然而在我不清楚法律的程序上我们协商我同意给她补偿三个月并且签定了第二份协议从(10年6月8号到9月15号)在这个后半年里我要支付物业费给商场,那在补偿的三个月里我的承租人需要承担物业费的费用吗?在这月的7月28号商场又要重新装修,而且这次商场不给任何补偿,而我的承租人还要问我要,我应该怎么做?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7-28 12: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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