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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的11月份转让来一家空店铺(什么都没有的),转让费是16500元,当时的给期限是到2007年6月28日(当时我签这份合约三方交谈过,只要它们还在做就会继续续约给我,所以我就转下这么短期店面),前期投入10多万下去,当时合约快到期的前两个月我就跟二手房主说什么时候续合约,房主就说迟点在说,摧几次都没无效,当时店铺的运营也差不多都停止,造成经济损失也很大(总有感觉房主要收回店面,或有其它猫腻的感觉),直到合约到期的前一天,房主就来说:如你还想续租此店就要交15000元的转让费,则就收回自用,况且合同也有这一条,在平等的条件下我优先权。几次商谈都是无效到了彊局,差点到吃关司的地步,总之就是要钱。最后想想为了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我就按他的要求交了钱,更可气的是在交了钱连收据都不肯开,合约签后我就跟房主说尽快把备案合同办好,摧几次都无效,出租屋管理中心也不理这些事,你要去办就办,不办也没有不管。但工商就不行,我们按法律做事,有备案合同就可办执照,我想问一下,如因对方因素导致终止合同,如打官司,我有没有意义?用什么的办法来保护自己?希望哪位贵人出来指点一下。谢谢了

房产纠纷
2009-10-06 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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