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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07年7月,在北京某市场租了一个商铺,合同约定租凭期限自2007年7月15日起至2010年7月14日止,其中免租期自2007年6月29日至2007年7月14日止。乙(我)方开始营业的日期为2007年7月15日,如果甲方开业时间延后,乙方租赁期限和租金收取日可相应顺延,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并口头约定80%入住率真算开业。)合同签定三个月左右2007年10月6日商场把房子卖给了另一个房主(个人),房主于2007年12月向我们要房租,我们才知道,房子已经卖出去了。而商场并未达到80%入住率,并未开业,按理我们不应该交租金给他的,然后我们向房主提出退还押金和三个月的租金,我们搬走,房主不同意,一直就把这事放着,2008年,房主以销售合同纠纷,把我和商场告上法庭结果房主败诉。2009年,又以租赁合同纠纷把我告上法庭,这次我败诉了。法院让我赔偿房主2年的租金,可商场2009年11月才开业的,我为什么要承担之前两年的房租,我从未营业过,而且在他们转让房屋时也未提前通知过我,在转让后,我提出解除合同他们也不同意。请问,现在我如果上诉,应该如何进行?

合同纠纷
2009-12-05 06: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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