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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问题一直很烦恼,希望律师能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本人在木读一个新建造的市场拿了一间迷你小商铺,一切手续全部完成,由于自身的原因我就对外出租了,我和租户签定的合同是09年11月7到10年11月7号一年制为期。由于一个新的市场需要征集人流量和对我们业主的优惠市场方给予业主一个月的免租权,在这个一月期间我已经和租户签定了合同,并收取押金2000元。但我那租户也要求我给她优惠政策,这样合理吗?本合同我们签的是一年制,但他做了半年不到要求退租并且还要我把2000元押金退还,他违约在先,这样是否合理?在10年的4月市场由于要装修改造给予我们业主两年内不涨房租和六个月的免租权给予适当的补偿,我的租户租半年,在这期间我的租户她说是在她的合同期内要求我给她三个月的补偿,是否应该?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7-28 15: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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