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于2009年7月7日在江苏省盐城市XX公司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使用数月后,经常出现无故死机,遂于2009年12月18日去盐城**金牌服务处维修,当时留机修理,直到1月底才修理好,维修时间远远超出一个月。在这次维修之后,同样故障再次出现,遂于2010年5月24日再次前往盐城**金牌修理。但故障依然存在,经常死机、卡机、来电话或短信时无线掉线,笔记本不能正常使用。本人因为维修该机器,先后去过金牌四趟。经常出现的死机现象,影响到我日常的娱乐、学习、办公的使用。我于是想**公司提出换机请求,**相关人员就三包法中提到的“维修期”提出异议,认为维修期应该指客服实际修理时间,即申请配货到货开始算起。第一次维修,我机器送往**客服日期从2009年12月18日到2010年1月28日。我想咨询,法律定义维修期究竟指什么?另,如与**协商不成,是否可以上诉,程序是怎样的?我上诉的话,赢面有多大?

损害赔偿
2010-06-04 16:06: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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