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1月25日请病假,公司要求我本人必须当天把假条送到公司,于是我就送去了复印件,并得到人事经理批准请假三天(25-27日)。因为这次送假条导致我的感冒更加严重,于是28后又病了6天,这期间公司又要求送假条,我就去送了一张28日至30日的假条,到12月4号,我病好去公司消假,我手里还有一张12月2日至4日的病假单未交。人事经理不在。找到我的直属领导,跟他说我现在可以上班了,直属领导说,现在公司安排不了你上班(公司其他同事闹罢工了)。12月8日却收到了公司于7日正式辞退我的通知书,理由是我自11月30日后无故旷工所以辞退,请问我若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能被裁定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