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毕业后(1995年)就在七爷(我爷爷的弟弟)处居住。此处住房是公房。七爷和其单位为租赁关系。由于七爷的老伴和子女均移民国外,1998年七爷在退休后也办了移民手续,所以该处公房的户口仅有我本人同时也是户主直至现在。我1999结婚后就基本不住那里了,但一直保留着房间钥匙,并定期去查看。七爷留在房间里的东西也一直没动。但房租和采暖费是在七爷的工资里扣的。
今年年中的时候,七爷去世。他老伴和子女回国处理七爷的遗物,并拿着七爷和其老伴的指定续租人的文件去七爷单位变更了房屋承租人。把房子租给了他们在北京的一个亲戚。新承租人和单位的租赁手续都已经办完了。
我的问题是:我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七爷和其老伴是否有权利指定新的承租人。我可否作为共同居住人主张他们的承租合同无效并要求房管单位和我订立新的租赁合同。
-
根据规定,你需要和你七爷共同居住,并且你要持续居住,而你现在已经不在那居住了,在主张居住权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如果那个亲戚以前从未在此居住,是不应该作为租赁主体的。你可以主张。
-
我认为你没有权利要求变更。
-
按照有关政策,承租人去世后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你七爷的亲戚如不属其家庭成员,不具有续租资格,可以起诉要求撤销租赁协议并确认你在该房的居住权。
-
你好!
承租房不是遗产的范畴,不可以通过遗嘱形式来处分,应当由共同居住人来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