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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我和丈夫结婚,当时有房屋四间,是丈夫婚前自己盖的,婚后第一年和公婆没有分家,赚的钱都交给了公婆,第二年分家后,公婆又要了三百元,说是还房屋债务。分家后我们夫妻共同将房屋整修(套院墙,盖东西平房,后院,地下室等等)。 97年我因得脑垂体瘤压迫神精,精神抑郁,对事不管不问,生活不能自理,甚至轻生。为了治疗方便,我和孩子都搬到了城里大姐家,由大姐照顾。 98年8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丈夫将房屋卖给他三哥,协商房价两万六仟元,他三哥为了少交税要求在协议上写五仟元。当时只给了六仟元,房产证、土地证都没给他,也没过户,说钱付齐后再给他。年底跟他要钱他就给,说全给齐,以后也要了多次都没有结果。03年我丈夫又去跟他要钱,被他夫妻俩打成轻伤。事后我丈夫起诉返还房屋,08年5月26日才有判决,但败诉,说协议有效。难道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吗? 请问:现在我应该怎么办?怎么才能要回房屋?这栋房屋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请您们帮我出个主意,谢谢!

房产纠纷
2009-12-01 17:38:0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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