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于1996年进入现在的事业单位的一个部门(没有签合同),1997年原部门给买了养老保险和医疗险,2006年因单位改革,原部门被撤合并到另外一个部门,但保险没有转,而是转成了个人缴纳,现在他所在的这个部门也没有与他签合同,保险也没有买,其他合同工所享有的福利、年终奖,他从来没有,基本工资定的是1100元,然后其它工资以计件的形式来计算,现在因为工资核算的越来越低,他想离开,但不知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他应该要求求单位给予哪些方面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而且如果协商不好,要走法律途径,他应该向哪个部门申报,而且应该准备哪些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