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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年5月—2009年6月15日在公司工作 2、 2009年1月份劳动局强制公司缴纳外来综合保险,2009年以前从未缴纳过,2009年3月份公司为我们缴纳2009年以前的综合保险,因我们进入公司以来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缴纳综合保险必须要有劳动合同,老板让我从网上下载了一份并交给劳动局,劳动合同里面的甲乙双方都是我自己填写的(合同日期为2008.8.1-2009.8.31),法人签字也是我代签的,公司只盖了公章,并且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职位都没有填写,现在我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公司把这份合同从劳动局调取出来说是我签订了劳动合同,本来合同是一式两份的,我没有拿到,公司说被我藏起来了 请问: 1、 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日期为2008.8.1-2009.8.31),如果要求赔偿双倍工资是否合理 2、 如何证明我只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3、 劳动局判决公司补偿给我2008.2.1-2008.7.31的双倍公司,现在公司上诉至法院不服劳动仲栽的判决,我是2009年6月份离开公司的,并当月申请的劳动仲栽,是不是过了一年在申请补偿就无效了还是劳动局的判决本身就是对的。

其它综合
2009-09-12 22: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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