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9届毕业生,现在北京工作,已经签了劳动合同(其中实习一月后签合同并试用一月),在合同之前签一个“应届生接收协议”,其中“期限”条款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至乙方毕业到甲方参加工作手续办理完毕为止”,还有就是“第七条 甲方不承诺为乙方办理北京户口,但将按北京市相关政策为乙方申报户口。若申报获批,乙方须按规定至少在甲方工作一年,否则,依据第八条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第八条 如甲方不接受乙方、乙方不到甲方工作、乙方工作期限一年的(此处没有输入错误,怀疑是当初协议打错了),则提出方须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5000元,手续费、培训费等另行支付。”最后由于没有解决户口,经人推荐我再次找到一个可以解决户口的单位,需要向原单位毁合同,但是原单位提出要5000元,根据就是上面的协议,请问这个钱我该出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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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没有为你支出过费用,你提出走人无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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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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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除合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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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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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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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QQ:4228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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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