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左右,普兰店市XX房产进行拆迁,并与所有拆迁户签订了拆迁协议。2008年小区建成后,该公司表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拆迁协议承诺的进行房产补偿,原因主要有:一是签订协议中补偿的承诺过高,当时是形势所迫,不能按协议补偿。二是设立了很多条件,比如,原房有多少平米,只能补偿多少平米,超过部分必须按每平米2000元左右补钱,如放弃超出这部分的面积,公司补给被拆迁人几百元,又如,办房产证要交几万元等等,总之,其设立各种名目,让协议承诺的面积大大缩水。不知这些情况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何取证。三是被拆迁方要得到任何补偿,必须与之签新的协议,并声名原协议作废,这种做法算不算胁迫,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新协议是否成立。请予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