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某城中村一出租屋屋主。自94年~99年与拆迁办旗下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委托的广州市越秀区贤达拆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贤达)签订合同,为拆迁户提供住房租赁(出租),并收取相应费用(600/月,户),在98~99年与该公司签订二期协议。在合同期满后,贤达公司不再签约,改为口头协议,并继续付给相应房租。而贤达在2000年把业务转交回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越秀城建)处理。本人亦继续向越秀城建收取租金。该公司称资金周转不灵,一直有拖欠租金的行为。直至2008年一月,越秀城建支付到2004年11月的租金,拖欠期间4年的租金总额为2万多(只有一户)。在此期间,越秀城建上级机构拆迁办在隐瞒本人的情况下对越秀城建改制(越秀城建不复存在),否认协议有效性,于2009年01月拒绝继续支付拆迁户的租房费用。而该租户仍在本人出租屋居住,严重损害本人合法利益。请问这样的情况能否通过法律诉讼讨回2万多的租金,并且让该拆迁租户回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