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申请人依据一定的事实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特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13条第1款分别规定了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未成年人,年龄是取得民事行为能力与否的标志,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用宣告公示。但判断精神病人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就比较复杂,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所作的诊断、鉴定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认定和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设置监护人,代理他们进行民事活动,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流转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纠纷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条,《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70~1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的规定。

案例分析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0)民特字第337号。2.案由: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3.诉讼双方申请人:肖X。诉讼代理人:涂崇禹,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郭静颖,厦门...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