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须明确规定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申请宣告公民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不断增多。在审理中发现,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争做监护人的情况较为普遍,多数原因是为了日后能更多地从被申请人处获取其他利益。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三个难点:一是虽然民诉法规定公民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有多个监护人,但数人争做监护人的问题较难处理,如法院指定,易引发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的不满。二是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是否应该参加诉讼,其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目前缺乏明确规定。三是在作出相应判决时,法院是否应同时明确指定监护人,法律文书样本的格式有此内容规定,但与民法通则中“由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指定”的规定不相一致。四是如果指定数人做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易形成各自监护职责不明确甚至相互推诿等问题。鉴于此类案件呈不断增加趋势,法院希望有关部门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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