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继子申请宣告王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基本案情

  黄某等四兄妹系王某的继子女,王某与黄某共同生活,并由黄某负责照顾。2007年2月8日,黄某等四兄妹作为四申请人以王某为被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以王某因脑梗导致认识能力、定向能力、计算能力等智能情况严重减退,生活不能自理,行走困难,需他人照顾日常生活等为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判决

  法院立案,审理过程中指定被申请人王某的同母异父的妹妹李某作为监护人参加诉讼,经法院委托,某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精神病鉴定书》,鉴定被申请人王某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某为王某的监护人。判决后黄某等四申请人即提出再审申请,提出以下事由:1、原审判决指定监护人事项超出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范围;2、原审法院擅自指定监护人,违反了监护人指定程序;3、李某品行不良,不能担当监护人;4、被申请人一直由申请人照顾,四申请人一致要求由申请人黄某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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