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吴甲申请宣告樊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修水法院大桥法庭立案受理了一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经开庭审理,法庭依法作出宣告吴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樊某(吴甲之妻)为吴甲的监护人的判决。此案件是修水法院今年受理的第一起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申请人吴乙(吴甲之子)申称,2008年5月9日晚,吴甲到浙江省平阳县中铁十局三公司隧道工地工程部索要工资,被该公司副经理高某等人打伤头部,当场昏迷不醒,当晚送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医院抢救。该医院于2008年5月10日在全麻下行左颞开颅血肿清除术,术中见左颞骨粉碎性骨折,取出骨瓣约 5×6cm2。目前吴甲呈迁延性昏迷状态。2008年8月28日,经温州律政司法鉴定所鉴定,吴甲的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一级。经审查,吴甲经鉴定目前呈迁延性昏迷状态,认知能力丧失,无意识活动,参照有关规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已有725人访问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