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金领取条件并非必须在职。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3.属于计划内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这些条件中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在职。
申领生育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这是申领生育金的基本条件之一。
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这意味着申领者需要是社会保险的参保者。
3.属于计划内生育,这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这是为了确保申领者的生育过程是在合规的医疗机构进行的。
根据规定,生育妇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具体期限如下: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此外,还有一些额外的生育生活津贴可以享受: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以上就是关于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享用津贴期限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找法网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