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2.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有义务制作和保存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且这项义务不因任何事由而免除。
3.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这些凭证,那么在仲裁或诉讼中,法律会直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并将此作为裁决的依据,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在工资标准方面的举证责任是不可忽视的。
1.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存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并在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工资的情况下,提供这些凭证以查明劳动者真实的工资收入情况。
2.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那么法律会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并将此作为裁决的依据。
这种规定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逃避责任。
1.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者工资认定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尽管有劳动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2.特别是在那些以现金和银行两种形式混合发放工资的企业,劳动者往往很难举证证明其现金部分的工资收入。
3.这种情况下,裁决、判决所确定的工资标准往往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水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
因此,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明确劳动者工资的举证责任,充分保障劳动者能够得到全面的赔偿。同时,也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督促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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