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完毕后,失信名单将会被删除,但法院会保留有记录,而这些记录虽然存在,社会人员是无法查询的。
这意味着,尽管被执行人的失信状态已经被撤销,其在法院的记录依然存在,但对外界的公开性受到了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的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提示、启动、认定、生效。
1.法院会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进行纳入风险提示,提醒其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程序,对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查。
3.由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纳入决定,一旦决定作出,立即生效。
这一程序旨在确保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过程公正、透明,同时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条件包括: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以及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这些条件确保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同时也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改正错误、履行义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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