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执行人不能贷款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可以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这意味着,一旦某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将受到严重损害,进而影响到其贷款等金融活动的可能性。
构成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具体来说,被执行人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这些条件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标准,为法院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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